自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2-10-18 09:34:51 信息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自贡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超常跨越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自委发〔2021〕2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自府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平台梯次发展,促进我市创新体系进一步与产业融合,提升效能,制定本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为适应我市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围绕我市主导优势产业和重点培育新兴产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培养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预备队。 第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立足企业,服务行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地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依托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助推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孕育、培养高水平科技型企业。 (四)依托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面向全行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五)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凝聚行业优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团队,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国际国内合作。 (六)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产学研互动的新模式和新业态,形成研发和产业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事业法人资格。 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中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是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和议事决策章程;应加强党的领导,按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备案材料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级以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牵头出资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自荐申报。 (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形式审查要求的,进入初审合格名单。 (三)现场考察。市科技局参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聘请程序,组织技术及管理专家考察组,对初审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重点考察现有基础条件、研发条件、研发实力、人才团队等各方优势资源整合情况。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对申请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四)会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及备案资料进行会议评审,主要对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建设定位是否清楚、运行状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通过、不通过。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当年不得再申报其他市级研发平台。 (五)备案。市科技局根据会议评审结果,提出拟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予以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请示。 (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意见。 (三)《自贡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四)《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新型研发机构章程。 (七)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申报的科研成果、固定的科研场所、已有设施设备、科研人员、研发费用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进行管理。市科技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支持。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 市科技局创新科归口统筹管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应科技创新业务指导与管理服务。 第九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新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每三年评价一次,评价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不通过;评价不通过的,按一年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对新通过的及年度评价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参与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法人主体对申请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或绩效评价的,按科研不诚信单位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备案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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